全球旧件与再制造贸易 中国再制造50人论坛专家:黎宇科
黎宇科,现任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汽车产业政策研究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长期从事汽车回收利用相关政策法规研究,曾主持和参与完成《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等国家汽车回收利用产业方面的重要政策、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曾参与完成“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报废汽车绿色拆解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及示范应用》、《面向“4R”的汽车产品绿色设计技术和数据库》、“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汽车绿色拆解与再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十二五”国家“863”计划《电动汽车能源效益与动力电池回收系统研究》等多项国家级课题等。2016年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颁发的“十二五”机械工业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黎宇科主任
2019年10月12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汽车产业政策研究室主任黎宇科在参加“中国再制造50人论坛”(以下简称论坛)成立大会暨2019学术年会高峰对话环节做了“全球旧件/再制造国际贸易”主旨报告。黎宇科主任从国际贸易视角介绍了国内外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情况,不同国家对于再制造的定义,中国在旧件与再制造产品进口方面的关键问题和相关法规,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主要特点,为国内下一步发展再制造产业提供了诸多借鉴。黎宇科主任发言核心要点如下:
高峰对话
1再制造定义
美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协会,最初定义为:再制造就是按照通常公认的规定对使用过的汽车零部件进行维修,使其能完成和新品类似的功能。后来,协会对再制造进一步定义为:再制造通常包括拆解、检查、修理、清洗、组装、调试、检测这些步骤。
英国:再制造和再使用中心,再制造仅是将使用过的产品恢复到顾客认为的不低于原始产品性能的过程,同时,具有和新品一样的质量保证。这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定义。
德国:汽车工业协会(VDA),再制造部件应当在功能上实现至少与新件相同的水平。再制造部件应当是旧件根据特定的技术参数,通过标准化的行业流程将其还原。再制造件应当提供与新件相同的质保,并明确标明该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并标明再制造厂商。再制造部件应当与再利用件,翻新件,翻修件等二次利用件区分。
美国波士顿大学罗伯特教授在其著作《再制造-潜在的巨人》中的定义:再制造是指将功能损坏的、被淘汰的或者过时的产品恢复到如新品状态的过程,从而给产品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的寿命。需要再制造的产品(也叫毛坯)需先送到工厂拆解,对拆解后的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测、修复或者对于能够利用的进行更新,替换不能再用的零部件,然后将零部件重新装配成再制造产品,并依据原产品的性能标准对再制造品进行检测。部分产品在进行再制造时要对其进行再制造升级,完善产品的控制系统或者强化零部件以避免产品失效。再制造产品通常具有与新品相当的质量保证,并且在市场上售价通常只有新产品的45%到65%。
国内再制造定义,GB/T 28619-2012 再制造 术语:对再制造毛坯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不低于原型新品水平的过程。
2几个关键问题
再制造产品是否允许进口?
在我国,海关对再制造产品一直视为旧件进行管理,由于我国对旧件进口管控非常严格,导致再制造新品的进口也非常困难。2018年4月,《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增“再制造”定义,但是,此次修订并未对再制造新品的进口进行区别规定,再制造新品的进口依然参照旧件进口要求。因此,不允许进口的旧件产品类,同样不允许进口再制造产品。
是否所有的汽车旧件都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进出口税则中明确把车类(87章)和发动机(子目8407~8408)列入了禁止进口目录,即绝大部分汽车类零部件(包括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制动器等)都纳入了旧件禁止进口的管理。仅有少部分通用零部件,例如发电机、起动机、泵类等不在禁止进口范围内。
旧件进口政策未来是否有松动?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已经进行修订,对旧件政策内容进行调整。
按照现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管理方式,境外旧汽车零部件基本上都属于禁止进口范围内。
商务部印发《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法规,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并复出境。修订后,企业可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旧件产品,开展再制造加工贸易,在拓宽企业旧件来源的同时,也推动我们企业进入全球再制造市场。
我国出台多个文件鼓励在自贸区开展再制造贸易。
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中的进口情况:历年货值金额在30-50亿美元;2015年进口货值43.53亿美元(占全部机电产品进口货值的0.54%),来源地区主要为港澳台、韩国,主要从江苏地区入关,超过一半以上为机械设备类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存在的问题:2015年有1/3的旧机电产品因不合格而被整改、责令销毁或退运,主要原因是存在机械电气安全、环保卫生、品质三个方面问题。
3全球旧件/再制造贸易特点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再制造产品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再制造遍布美国的各行各业,重点涉及航天、HDOR设备、机动车零部件、机械、IT产品、医疗设备、翻新轮胎、消费产品等产业,加拿大、欧盟(EU)和墨西哥是美国再制造产品进口的主要供应商、出口的主要市场。
➢ 美国政府对再制造行业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对再制造行业准入没有制定比原制造行业更特殊的资质要求;二是对再制造产品执行新产品一样的质量标准。
➢ 美国一部分商品税目最后有一个相应的旧件的税号,进口旧件时按相应的旧件税号归类;再制造产品适用相应的新品的税号,没有专门的税号。
➢ 旧件进口时,除了关注其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外,没有特别的针对性检验措施。
➢ 美国联邦政府没有对旧件进口实施特殊的限制措施,但是部分州政府对旧机电产品进口后的处理有特殊要求,例如污染方面的控制等。
澳大利亚对进口货物的关税遵循HS标准,在处理再制造货物方面有一个非常自由的制度。澳大利亚海关没有再制造货物的定义,也没有在边境明确识别再制造货物(除非是HS认可的翻新轮胎)。目前,进口商无需向海关申报其进口的货物为再制造货物。但是,可能会向进口商询问用于检疫或其他边境管制目的的二手产品的问题,以便允许他们进入澳大利亚。
新加坡再制造产品与新产品没有区别。根据为履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颁布的《危险废物法》,对进口和出口使用过的电子和电气设备有以下具体要求:《巴塞尔公约》某些缔约方可将危险废物视为(i)再利用,(ii)修理和翻新,以及(iii)再循环和回收。这些要求包括勘测报告、现成市场证明、与EEE制造商的合同协议以及回收和/或维修设施的可用性。
德国新件、再制造件和旧件适用相同HS编码;根据配件的不同类别,再制造用旧件的价格平均是新件价格的12%-17%。从各个市场进口旧件时,旧件进口关税依据各个市场开具的发票金额缴纳。生产环节没有针对再制造的特殊管理规定,适用一般生产活动的环保要求。进口环节没有针对再制造的特殊管理规定(一般再制造企业会要求对旧件进行预处理。例如,经销商把旧件内诸如油类等液体排空后,才可进行包装及运输)。
墨西哥再制造产业生产模式主要以加工贸易的形式开展,在美墨边境上,设立了大量的从事旧件进口加工复出口的再制造企业(多为美国企业)。为支持加工贸易产业的发展,墨西哥政府对加工出口工厂进口旧件采取统一税号的管理方式。墨西哥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就业,出台管理政策:对进口用于再制造、维修、翻新后复出口的旧件设立了一个专用的税号——9806.00.08,即不管具体的旧件细分类别,在加工区内进口报关时都用这一个税号。进口时不同种类的旧件可以混在一起按重量申报,并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